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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进口贸易实务

发布时间:2006-08-02   浏览次数:3796次

棉花进口贸易实务

  棉花质量标准 国际贸易中主要分两大类: 1. 以美国农业部(USDA)分级标准为参照的检验体系,也叫国际通用标准(UNIVERSAL STANDARD); 2. 以型号(TYPE)为标准的体系,即凭样成交(GRADE ON TYPE)


一份标准的进口棉合同通常包括以下信息:

数量:吨,磅,包(美棉一般指500磅)

 产地/作物年度:American, SJV, C/A, EMOT, M/E

 质量:等级、长度、马值、强力

 价格:fixed or on call

 交货条款:FOB (free on board), FAS (free alongside ship), CNF (cost and freight),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 船期

 延装费(carrying charge)

重量:certified shipping weights final & net landed weights final

 付款方式:信用证

 其它条款:免箱期,五大行,form R(绿卡无索赔), transhipment, partial shippment, 包装,配额,in case of ciq weight loss more than 1.5%, buyer must notify seller within 2 working days before consuming the cotton.

 仲裁条款


合同质量部分的确定

按通用标准成交:

进口棉花中最常用的是“国际通用标准”即美棉标准,通常美棉、巴西棉、大部分澳棉采用此标准。也有印度棉用此标准的,但是主要是约束质量。

按小样标准成交:

即以卖方提供的小样作为成交依据。小样仅代表品级,即:色泽、加工、含杂。棉花的长度、马值、强力应在合同中单独列明。

按美国农业部“绿卡棉”标准:

该标准实际也以“国际通用标准”为依据,但品质以美国农业部原始检验的等级、强力、细度、长度结果(绿卡或FORM A、FORM R证书)作为最终结算依据。买方不得对品质提出索赔。

由于绿卡棉在品质上更有保证,所以绿卡棉一般要比同等级棉花的溢价要高。


棉花成交合同条款:国际棉商在棉花国际贸易中采用ICA条款

ICA 条款的特点

检验以第三方检验机构如SGS,WICKFIELD,作为质量和重量的检验方。

索赔率根据当年的总量以及等级供求关系的变化调整,相对更科学。

ICA条款的核心:合约不能终止——只能结价(invoice back)

(1) 合约不能取消,只能被终止。ICA规则中没有关于不可抗力这一条,即使当国家政策或者政局导致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时候也不能自动取消合同。

(2)双方可以按照结价的方式终止。结价的英文是Invoice Back,可以理解为开回发票,或者是把棉花卖回给卖方。

(3) ICA规则关于终止合约的225和226条的原则中规定了要有一个结价日,即一方正式通知另外对方终止合约的日期。


中国进口棉花,主要采用《中纺条款》 (CHINATEX TERMS)

(1)建立了进口到中国的棉花按照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到岸重量和质量证书的结果进行结算的贸易方式。规定了以到岸第一次检验的净重为准,回潮率为8.5%,多扣少不补,对我们今日的棉花进口仍有意义,尤其是印度棉的进口。

(2)建立了中纺条款质量差价表“CHINATEX PRICE DIFFERENCE”是在出现质量降级时中国企业对外索赔的依据。

(3)适用中国法律,并援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作为争议解决的途径。

(4)规定以发票金额的98%进行第一次付款,其余2%货款以商检结果为依据进行最后结算,多退少补。

如按C&F成交,卖方在交货期内不能装船,卖方从超过交货期的第十一天起到船长发出备装通知之日止,付给买方每月1.25%货值的损失。C&F条款,在未得到买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允许转船和分运。

如买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内通知卖方装船,当船到后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卖方迟交或不能交货,卖方应赔偿由此而产生的滞期和空船损失。如卖方超过合同规定的交期45天仍不能装船,买方有权决定合同是否有效。

按公吨或按包装计算总重量,允许多交或少交1%。

回潮:由目的港的商检局随机抽样5%检验回潮率,并逐包过重,出具重量鉴定证书。回潮率为8.5%多扣少不补

埃及长绒棉交易的条款

亚历山大棉花出品商协会规定由Cotton Arbitration & Testing General Organization (C.A.T.G.O) 出具的水分检测证书,以8.5%的公定回潮计算的公定重量作为双方的重量结算依据。质量如有争议,也只能向ALCOTEXA提出仲裁申请。


现今在贸易实务中,合同中用的比较多的关于适用条款的规定一般有以下几种:

(1) Chinatex Terms as per dated 1st Jan,1982 and its amendment as per Jan 4, 1989. 完全的中纺条款

(2) Chinatex Terms but ICA arbitration for technical terms.在中纺条款的基础上,取消其中国仲裁的规定,改为ICA仲裁,但仲裁只针对除质量以外的其他所有争议。

(3) CIQ net landed weight and quality final, Chinatex Price Difference, ICA rules and arbitration.采用商检结果,中纺索赔率,但一般条款为ICA条款并由ICA仲裁

主要条款间关于结算重量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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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进口国大多数选择到岸重量,卖方指定独立检验机构卸车过磅。

离岸重量主要只存在于一些特殊产地:埃及,苏丹,乌兹别克。

当前棉花贸易中的重量索赔

•协助外商检验机构:外商指定自己的检验行(SGS、伟德公证、香港中检)到场监磅、扦样,进口商应予以配合。如果在外商指定的检验行不在场的情况下过磅,卖方有权不顾CIQ重量结果,而不对任何重量索赔进行赔偿。

•建议在到货后发现严重短重或质量差异很大时,要及时通知卖方,要求派员查看,在得到卖方确认之后,再投入使用。

•如果质量或重量出现重大问题,比如主体品级或长度与合同差异太大,短重超过2%,买方应在第一时间将情况通报给外商确认。即便卖方要求安排复验,这时大货还在,完全可以安排。

•棉花的含糖、异性纤维、麻包装以及由于短重造成的增值税、配额损失不属于正常索赔范畴

当前棉花贸易中的装船延误索赔

合同几乎都有规定买方最晚开证期限,并规定一旦违反的处理方法,但没有规定卖方如果延误装运的处罚规定。

“买方应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开出信用证造成的晚装承担责任;卖方有权在收到信用证后70天之内装船,并不必为延迟交货蒙受任何处罚。”

“如果船运或者交货因为合适的舱位、港口拥堵等任何超出卖方控制的原因被推迟或者中止,卖方应被允许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从合同期最后一天算起不超过60天)安排装运。买方应接受此类船期推迟并相应的延长信用证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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